法治之所以比德治更加重要,民主之所以比威权更优的道理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
其目的都在于帮助中共避免或者脱离党权皇权化或专制化,巩固或提高中共领导的合法性和民益性。而柯教授的党导立宪制则更贴近中共目前的主张,争取的可能性大些。
进入专题: 党主立宪 党导立宪我们曾经发起过以器用现代化为核心维护封建主义制度的洋务运动,但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使人们认识到仅仅器用现代化不能救中国,于是就有以制度现代化为核心的戊戌变法。我相信外国人看到中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会觉得很可笑。马克思和恩格斯原初所设想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发达资本主义之后的阶段,是现代社会主义(恩格斯的经典论文《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第一个词就是现代社会主义),然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都是在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甚至是在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的。消极自由是主体免于束缚的自由,积极自由是主体成为自身主人的权利。
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肯定有社会主义的特色,与资本主义的现代化不同,这是不用强调的。例如,夫妻两人共同享用一套房屋,市民共同享用一座公园。刑法第286条之一的出台,修改了第363条的定罪范围,从第363条的辖区里接管了一部分类似快播的行为。
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可是,一个(刑法之外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肯定一个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第363条的语境下,不能直接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来源。但截不断的是你我心中的正义感。
就算几亿用户中有部分宅男,通过快播的帮助,增长了知识,锻炼了才干,那又怎样?现在讨论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宅男在家里看个岛国片,也能算是传播吗? 这个看起来理直气壮的反驳,还真是有点虚弱。但看庭审实录,确实吃了几个暗亏。
企业转型去做内容?没有比较优势,放弃既有市场,损失惨重。他们要你永远充满精力。因此,适用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来认定快播公司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能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选择。既然如此,能不能得出结论说,快播存在着一个对危险源的事前支配力,具有监管型的保证人地位? 仔细想一想,似乎又不太对劲儿。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总之,知道缓存文件中可能存在淫秽内容,属于明知有人在传播淫秽视频。这就是对危险源的支配。而这个幅度,就算在很多认为快播有罪的人的眼中,也感觉有点过重了。
虽然海检号称全国最优秀的基层检察院,但他们还是没有那个胆子把千百万宅男带上被告席的。这就是对法益无助状况的支配。
剩下的,就是不怕烦的了。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
并不是先指出一个人很混蛋或者一个公司没底线,足以成为鄙视的对象,不惩罚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定罪这事就完成了。如果说淫秽作品的坏处,是导致性欲望的激发,那么,性欲望的激发,到底有没有男欢女爱、种族繁衍之外的社会价值? 性欲可以转化为创造力,这种说法来自于弗洛伊德。接下来,可以说说快播案了。人们可能会质疑说,正义不应该像流水一样截不断吗,怎么会在那一秒前后就变了脸。你打开手机上的快播雷达,发现隔壁老王正在看一个小黄片,你心里暗赞一声,点进去默默欣赏。那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尽了认识法律去避免错误的努力? 怎么努力?诉诸自我反思?No,要看有没有来自于外部的信赖或咨询。
他们通过QSI程序编辑视频后,将生成的链接发布到网上,其他用户就可以通过这些链接看到视频。人工拦截?运营成本太大。
这个标准适用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你一个人在家里看岛国片,这没问题。
没错,切实从快播中受益,得到快播帮助的那个他人,就是这几亿的快播用户。如果当狗咬人时没有阻拦和制止,这个主人就因为其事前的保证人地位,而成立不作为的伤害罪(监管型保证人)。
这个高概率的推理不能成立。作为义务法定化之后,就不用再费脑筋从法理上去论证快播的保证人地位。推定所有的快播用户都会去追看淫秽视频,成为危害社会风尚的危险源,这不仅是与人民的实际乐趣过不去,还是与人民的高尚名分为敌。要是你内心感到快活,那么你有什么必要为老大哥、三年计划、两分钟仇恨等等他们这一套名堂感到兴奋? 这听起来也挺有道理。
这种标准后来不断被修正。由于缺乏独立意志和求生能力,因此小孩自身的游泳姿势不当,不足以切断这个链条,不能由小孩自我答责。
第五,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换句话说,如果要认定快播公司因帮助行为而成立犯罪,必须得先有一个被帮助的、由他人实施的正犯行为。
按照支配说,保证人就是那个在不作为犯罪发生之前,对法益无助状况或危险源有支配力的人。但是,当这些被社会秩序接纳和允许的中立行为,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且行为人对此有认识时,应当如何认定? 在《买单》一文中,我讨论过这个问题。
但是,当个人的观赏与一个可被不特定的他人分享的平台相结合时,这种播放,客观上就是在散布和传播。各种帮助行为在中立程度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明知与通谋之别,被司法解释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知道或者(通过技术)应当知道,哪些缓存文件是淫秽视频,来源是哪些人,才属于明知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其实,这个追问很厉害。
一些网文就是这个思路,以互联网专业人士的身份,站出来慷慨陈词,揭露快播在技术中立之名掩盖下的涉黄事实,似乎支持快播的人,都是被蒙骗的傻蛋一样。现在路人甲第一时间看到房子起火,但没管转身走了,但就算火灾损失再惨重,也不会把甲认定为不作为的放火罪。
正是因为有了快播的技术平台,包括服务器提供缓存,才会有最后的淫秽视频被大量传播的后果。快播涉黄是基本事实,狡辩有什么用?定罪有什么难? 开篇说过,认定一个人有罪,要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一旦定罪,根据其情节,就必然要在检方建议的十年以上量刑。如果个人观看的淫秽信息不对外扩散,那这种观看行为本身当然不构成传播。